(2022年6月30日官渡区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官渡区国有资产包含企业国有资产(不含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等国有资产。本规定所称的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区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区属国有独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每年6月应当按照昆明市官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国有资产状况和管理基本情况;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
(三)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情况;
(五)国有企业债务管理以及重大事项决策情况;
(六)监督和查处国有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纪情况;
(七)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报告事项内容或者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通过报送相关信息、材料或者专项工作报告等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专项工作,列入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审议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区人民政府在专项工作报告中,应当对区人大常委会视察或者专题调研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作出回应。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做好专项工作报告材料的准备,确定报告人,并将报告材料于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区人大常委会,按照会议通知要求参会。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依法对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时,对需要进行专项审计的有关事项,区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开展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决议或者决定,及时组织实施,将研究处理和执行情况按时报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后20日内,将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及审议意见、区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除外)。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规定及时公开本级、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报表。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对区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决议或者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必要时可以组织视察、检查等,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工作。
第十二条 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发现不按规定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不执行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采取专项视察、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监督落实。对严重失职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